(2017)鲁1791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贾贵生、李贵贞等与郭忠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贵生,李贵贞,肖志环,贾某1,贾某2,郭忠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978号原告:贾贵生,男,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告:李贵贞,女,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告:肖志环,女,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告:贾某1。法定监护人:肖志环,女,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系贾某1之母。原告:贾某2。法定监护人:肖志环,女,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系贾某2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红峰,男,汉族,居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郭忠祥,男,汉族,居民,住菏泽经济开发区。原告贾贵生、李贵贞、肖志环、贾某1、贾某2与被告郭忠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贾贵生、李贵贞、肖志环、贾某1、贾某2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贵生、李贵贞、肖志环、贾某1、贾某2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贵生、李贵贞、肖志环、贾某1、贾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贾贵生、李贵贞、肖志环、贾某1、贾某2负担。审判员 周登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