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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贾贵生、李贵贞等与郭忠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贵生,李贵贞,肖志环,贾某1,贾某2,郭忠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978号原告:贾贵生,男,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告:李贵贞,女,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告:肖志环,女,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告:贾某1。法定监护人:肖志环,女,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系贾某1之母。原告:贾某2。法定监护人:肖志环,女,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系贾某2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红峰,男,汉族,居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郭忠祥,男,汉族,居民,住菏泽经济开发区。原告贾贵生、李贵贞、肖志环、贾某1、贾某2与被告郭忠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贾贵生、李贵贞、肖志环、贾某1、贾某2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贵生、李贵贞、肖志环、贾某1、贾某2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贵生、李贵贞、肖志环、贾某1、贾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贾贵生、李贵贞、肖志环、贾某1、贾某2负担。审判员  周登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