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3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3571号原告:周某,女,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天,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财,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审判员 陈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阮凯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