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203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和静绿原物业有限公司与李建亭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静绿原物业有限公司,李建亭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和 静 绿 原 物 业 有 限 公 司 与 李 建 亭 供 用 热 力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兵0203民初163号原告:和静绿原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才吾库勒镇湖光糖厂。法定代表人:范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凯,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亭,男,79岁。原告和静绿原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亭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和静绿原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静绿原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和静绿原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和静绿原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守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磊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