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4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4135江苏领创机械有限公司与扬州市祥太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领创机械有限公司,扬州市祥太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4135号原告:江苏领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导墅镇金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055215797W。法定代表人:傅衍,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小勇,该公司职员。被告:扬州市祥太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广陵产业园内桃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2768261451G。法定代表人马耀春。原告江苏领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祥太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领创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领创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计155元,由原告江苏领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光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