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执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明杰、张鑫与王界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杰,张鑫,王界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1334号申请人:张明杰.申请人:张鑫。被执行人:王界生。张明杰、张鑫与王界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民13终2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界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明杰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王界生在强制执行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明杰、张鑫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界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明杰、张鑫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民13终21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一执行员 杨付林执行员 丁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