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冯红光诉被告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红光,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1972号原告冯红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彧,女,汉族,系原告冯红光之妻。被告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弓宝安,男,汉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红光诉被告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冯红光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32元(原告冯红光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66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王 援审 判 员 韩武娜人民陪审员 惠秋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