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临清市鸿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临清市恒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清市鸿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临清市恒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临清市录轩机械有限公司,临清市瑞贤纺织有限公司,临清市润泰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王锋,许雯倩,王一寒,周红志,曹学舜,张玉芹,曹令贤,许璇,唐娇娇,修伟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547号申请执行人临清市鸿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新华办事处龙凤城11号楼N43号法定代表人:冯川,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清市恒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南厂街275号。法定代表人:王锋,经理。被执行人临清市录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新华办事处甄八里东侧。法定代表人:唐娇娇,经理。被执行人临清市瑞贤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北环路新北街426号。法定代表人:曹学舜,经理。被执行人临清市润泰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先锋办事处郭堤村。法定代表人:曹令贤,经理。被执行人王锋,男,1976年6月15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许雯倩,女,1977年5月24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王一寒,男,1975年2月18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周红志,女,1976年4月19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曹学舜,男,195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执行人张玉芹,女,1960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执行人曹令贤,男,1982年8月25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许璇,女,1985年6月16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唐娇娇,女,1992年7月27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修伟立,女,1958年6月30日生,汉族,住临清市。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7)鲁1581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临清市恒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临清市录轩机械有限公司、临清市瑞贤纺织有限公司、临清市润泰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王锋、许雯倩、王一寒、周红志、曹学舜、张玉芹、曹令贤、许璇、唐娇娇、修伟立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志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学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