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4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梦霞与被告李俊、侯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梦霞,李俊,侯伟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4民初338号原告:李梦霞,女,199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西省陵川县。被告:李俊,女,1991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西省陵川县。被告:侯伟军,男,1987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西省陵川县。原告李梦霞与被告李俊、侯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李梦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549.66元,并从2017年12月31日起按信用卡逾期还款利率日万分之五支付原告利息损失,直至全部给付原告为止。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期间,原告与被告李俊同在晋城市城区人民广场意尔康专卖店当售货员,被告侯伟军也经常到店里接送被告李俊,原告与二被告比较熟悉。2015年10月份,被告侯伟军受伤住院急需用钱,被告李俊向原告借了信用卡用于透支,当时李俊承诺一个月之内将透支的钱还清后信用卡归还原告。原告将自己光大银行信用卡出借给被告李俊,随后李俊有原告的信用卡进行了透支,一个月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李俊偿还信用卡欠款并归还信用卡,被告李俊虽然按时归还了信用卡欠款但拒绝将信用卡归还原告。在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李俊多次用原告出借给其的信用卡进行消费。2016年12月29日,原告收到8光大银行的还款通知,信用卡欠款15549.66元。原告接到通知后多次催促二被告进行还款,二被告找各种理由推托,不予归还。原告只好自行修改信用卡密码,自己归还了部分信用卡欠款。综上所述,被告李俊借用原告信用卡用于透支,拖欠信用卡欠款15549.66元,被告的逾期不还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逾期利息损失。被告侯伟军与李俊系夫妻关系,且该借款用于为侯伟军治病,二被告应承担还款义务。请求依法判决。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据原告李梦霞提供的被告李俊、侯伟军的住址“陵川县附城镇玉泉村”进行送达,在该村未找到相关当事人。之后,经本院到陵川县公安局附城派出所查询,李俊与侯伟军均不是陵川县附城镇玉泉村人,户籍不在附城派出所辖区。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李梦霞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被告李俊、侯伟军,但所提供的被告姓名及住所等信息不具体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梦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