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民终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顾利平与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利平,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民终12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利平,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义,哈尔滨市道外区正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501号。法定代表人:朱宇,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向辉,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住哈尔滨市道外区。上诉人顾利平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7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顾利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义,被上诉人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向辉、徐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顾利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顾利平1974年下乡,1979年返城到哈尔滨制氧机厂工作,1985年黑龙江省电大大专毕业,1987年调入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下属黑龙江省职工大学后,被分配到冰城书刊发行社工作,因冰城书刊发行社停业,顾利平被安排待岗。2009年6月14日,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以登报通知的方式,通知顾利平10日内到单位报到,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顾利平没有看到报纸,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也没有通知顾利平。2016年8月30日,顾利平找到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下属单位黑龙江职工大学,办理退休手续。当时,校领导拿出2009年6月14日报纸复印件和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要顾利平签字,把补偿款取走,自行办理退休事宜。此时,顾利平才知道2009年6月14日登报之事,并立即申请仲裁,仲裁机关未经审理,在立案环节就认为顾利平超过仲裁时效,而本案在一审中,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顾利平收到过2009年6月14日登报通知的相关手续,依相关法律规定,该证据应由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举示,如举证不能,应当承担败诉责任。一审判决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认为从1989年开始,顾利平权利受到侵害,否则,就不存在2009年解除劳动关系之事。一审所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得到纠正。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辩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顾利平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顾利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确认顾利平与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到2016年8月31日前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为顾利平办理退休手续。事实和理由:顾利平1974年下乡,1979年入职哈尔滨制氧机厂工作,1987年转入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下属冰城书刊发行社工作。后因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无工作安排,让顾利平待业至今。2016年8月30日,顾利平到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办理退休事宜,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主管部门为顾利平出具情况说明,称2009年6月11日在黑龙江生活报上刊登与顾利平解除劳动关系的紧急通知,让其自行办理退休事宜。顾利平从没有接到通知或知道与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解除劳动关系之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顾利平系黑龙江省社科院职工大学职工,黑龙江省社科院职工大学系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的下属单位。2009年6月14日,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在报纸上刊登紧急通知,主要内容为: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下属各单位集体所有制职工顾利平等人请于本通知登报后10日内到道里区友谊路501号省社会科学院1号楼402室报到,逾期未到,视为自动离职。2016年8月31日,顾利平向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哈劳人仲不字[2016]第12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顾利平的各项仲裁请求已超过一年的法定仲裁时效期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一审法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计算。顾利平称其自1989年就不上班工作,黑龙江省社科院职工大学也不支付其工资,顾利平应当从此时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仲裁时效期间应从此时开始计算。本案诉讼过程中,顾利平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发生了中断的情形,故顾利平的仲裁请求超过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对顾利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顾利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顾利平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通过报纸刊登的方式向顾利平送达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5)179号文件《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会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应当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中,顾利平在诉讼中自认,其参加工作后一直没有固定住所,1989年后单位未为其安排工作,顾利平亦多次回单位要求予以解决。顾利平同时称,其1999年至2010年期间在北京工作,不在单位所在地,亦未举示证据证明将实际住所地或者户籍地告知过单位,此种情况下,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因无法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故于2009年6月14日通过新闻媒介的方式通知顾利平,程序并不不当。综上,应认定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与顾利平自2009年7月14日发生劳动争议,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顾利平应在此之后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而顾利平直至2016年8月31日才向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了法定仲裁时效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时效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故在顾利平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导致超仲裁时效期间情形,一审判决驳回顾利平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顾利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顾利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 晓 波审 判 员 端木繁辉审 判 员 张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 梦 薇书 记 员 张 春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