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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2执30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江西省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嘉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嘉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2执30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法定代表人:揭保如,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嘉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法定代表人:张正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对江西省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嘉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赣0982执30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赣0982执30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中“奉新县水墨林溪二期22栋楼一楼”补正为“奉新县水墨林溪二期22栋楼”。审判长  朱志军审判员  周 玲审判员  肖秋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武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