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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5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龙井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辛绍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井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辛绍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5民初324号原告:龙井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法定代表人:孙志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桂霞,女,1969年8月28日生,龙井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科长,住龙井市。被告:辛绍建,男,1991年4月17日出生,住吉林省龙井市。本院审理原告龙井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辛绍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井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井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井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井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京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