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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民初47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江支行与李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江支行,李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初4782号之一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江支行,住所地河西区友谊南路龙水园3号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5661308243。主要负责人:孟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午,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文娜,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丹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江支行与被告李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理查明,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柏 松审判员 徐玉刚审判员 王文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炳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