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何宝志、李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宝志,李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140号申请人:何宝志,男,1946年4月17日出生,71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李进,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52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宝志与被执行人李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进存款10000.00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