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2刑初6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6年6月25日因犯强奸、杀人罪被密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7年2月26日因涉嫌盗窃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9日被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批准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密山市看守所。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密检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密山市××农机配件商店门前,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该商店门前的一辆银灰色客货车内的布质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112元,其中3000元已被其挥霍,剩余1112元于案发后被追缴返还被害人刘某。另查明,王某家属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王某予以谅解。被告人王某于2017年2月26日被公安机关在密山市抓获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办案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王某正侧位照片、办案说明、收条、谅解书;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密山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起诉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王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王某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系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运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