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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曹迎东、阳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迎东,阳军,商丘市浩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2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迎东,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洪强,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军,女,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尊义,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商丘市浩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平原路南段****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67291419R。法定代表人:刘浩,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归德路东联通商丘分公司通信生产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67247570R。负责人:刘国常,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曹迎东因与被上诉人阳军、原审被告商丘市浩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6)豫1329民初2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曹迎东于2017年5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曹迎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迎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为235元,由曹迎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跃伟审判员  孙建章审判员  姜付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松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