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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胡守际与程丕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守际,程丕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1866号原告:胡守际,男,195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莱州市。被告:程丕军,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胡守际与被告程丕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守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旭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 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