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胡守际与程丕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守际,程丕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1866号原告:胡守际,男,195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莱州市。被告:程丕军,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胡守际与被告程丕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守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旭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 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