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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民督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原告金昌市供热管理处诉被告李生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支付令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昌市供热管理处,李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甘0302民督63号申请人:金昌市供热管理处。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天津路67号。组织机构代码:43826042-1。法定代表人:常明善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田丰工作单位:金昌市供热管理处委托代理人:赵旭昌工作单位:金昌市供热管理处被申请人:李某某,住金昌市金川区。申请人金昌市供热管理处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金昌市供热管理处称,被申请人自2007年11月至2017年3月,一直享受我处供暖服务,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应向我处交纳暖气费27146元,经我处收费人员多次催收,被申请人一拖再拖,其中:2007年11月-2008年3月,供暖面积100.13㎡,应付暖气费1802元;2008年11月-2017年3月,供暖面积140.8㎡,应付暖气费25344元,滞纳金23316元。现要求被申请人李某某向申请人金昌市供热管理处交纳暖气费27146元,滞纳金23316元,共计50462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金昌市供热管理处暖气费27146元,滞纳金23316元,共计50462元。申请费354元,由被申请人李某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弭善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福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