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毛翔宇、刘莉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毛翔宇,刘莉莉,厦门北兴宝石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2013号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怒江北路427号9楼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6798xk。法定代表人田天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雅静,女,汉族,1989年7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毛翔宇,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刘莉莉,女,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厦门北兴宝石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凤山一里140号之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303076010A。法定代表人��翔宇,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毛翔宇、刘莉莉、厦门北兴宝石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案审理的实际情况,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殷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端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