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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4执5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沈木勤与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木勤,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5050号申请执行人沈木勤,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经济开发区骏马路75号,组织机构代码:25032389-X。法定代表人马盘余,该公司董事长。依据(2015)洪民初字第0336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付给申请执行人沈木勤1379186.67元及损失,案件受理费2040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236.5元,由被执行人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经申请执行人沈木勤申请,2016年12月7日,本院立案执行,2016年12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6年12月13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已执行到位293604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磊执行员  张超执行员  徐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婷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