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执2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文明、余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明,余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2503号申请执行人陈文明,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余志军,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执行人陈文明与被执行人余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190000元。本院2016年11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余志军的房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信息等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余志军无财产,于2017年2月23日本院已再次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在我院有系列案件,现都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裁定如下:(2016)浙0902执2503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