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松与青岛怡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青岛怡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2328号原告:王松,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青岛怡华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昊,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伟良,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松与被告青岛怡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松于2017年5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怡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松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怡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松撤回对被告青岛怡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96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598元,由原告王松负担。审判员 衣泽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丽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