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商水县巴村镇董村第九村民组与商水县巴村镇董村村民委员会、张效堂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水县巴村镇董村第九村民组,商水县巴村镇董村村民委员会,张效堂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626号原告:商水县巴村镇董村第九村民组。法定代表人:张榜信,男,生于1955年4月13日,住商水县。诉讼代表人:张存良,男,汉族,生于1947年9月16日,住商水县。诉讼代表人:李春霞,女,汉族,生于1965年5月25日,住商水县。被告:商水县巴村镇董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点修,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张效堂,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12日。住商水县巴村镇董村十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水县巴村镇董村第九村���组诉被告商水县巴村镇董村村民委员会、张效堂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水县巴村镇董村第九村民组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有权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原告高春花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水县巴村镇董村第九村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商水县巴村镇董村第九村民组负担。审判员 王 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聂聪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