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赵玉红诉胡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红,胡琳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1161号原告:赵玉红,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胡琳琳,女,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红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红诉被告胡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红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红以被告胡琳琳查找不到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