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2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李煜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李煜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2607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体育东路128号。法定代表人:李勇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靳荣举,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高策,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原告公司职员,联系地址。被告:李煜云,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萝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李煜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6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炜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绮雯黄佩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