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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刑核1653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曹明林故意伤害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曹明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刑核16531843号被告人曹明林,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暂住深圳市宝安区。2006年11月30日因犯强奸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2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7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潘敦刚,广东晋存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明林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缪某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粤03刑初7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曹明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刀具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三、被告人曹明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缪某2因被害人缪某1死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8716元。上诉赔偿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内一次付清。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缪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并提审了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6年7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曹明林看到一年轻女子苏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旭竞工业园门口招聘栏查看招工信息,遂上前搭讪,该女子拒绝并转身离开,曹明林尾随其后,直至新福工业区门口。苏某打电话告诉在工业区内上班的男朋友李某1自己被人跟踪,李某1赶到工业区门口质问曹明林为何尾随其女友,同时李某1的工友被害人缪某1、梁某1,证人何某1、柯某也来到现场。随后双方发生口角,李某1用手推搡曹明林并捡起路边的竹竿吓唬曹,争执过程中曹明林掏出裤袋中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梁某1和缪某1刺伤后逃离现场,缪某1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缪某1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锐器作用致心脏破裂,大出血死亡;梁某1所受的损伤属轻微伤。2016年7月17日19时许,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志健广场一楼将曹明林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一把弹簧刀。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深圳市公安局塘尾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深圳市公安局塘尾派出所出具的《110接警登记表》,证实:2016年7月12日18时50分许,深圳市公安局塘尾派出所接报警人徐某报警称,今日18时15分,在和平社区重庆路先迪工业园门口有人被捅伤。经了解,苏某因被一名陌生男子跟踪,到新福工业区门口便打电话告诉其男朋友李某1,李某1随即与同事梁某1、缪某1、柯某、何某1等人一起来到工业区门口与对方发生纠纷而引发打架,该男子将梁某1、缪某1捅伤。经诊治,缪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次日对案件立案侦查。2、深圳市公安局塘尾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根据犯罪嫌疑人在搭讪苏某时曾说过其在福永街道华发工业园工作这一线索,塘尾派出所民警在福永街道华发工业园开展排查工作。华发工业区A7栋保安室保安员王某辨认出视频监控截图中的犯罪嫌疑人系A7栋5楼深圳市凯利仕公司员工,之后办案民警走访该公司,该公司文员谢某1指出该男子系其公司员工曹明林。后经过三天的侦查,办案民警发现曹明林2016年7月16日在深圳龙岗区横岗街道活动,遂根据此线索在横岗街道志健时代广场周围侦查和伏击守候,并于7月17日19时30分在横岗街道时代广场商场一楼抓获曹明林。3、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我们公司是新福工业园深圳市中广电通灯业有限公司,2016年7月12日晚上18时35分许我正在公司上班,接到公司员工梁某1的电话,说在和平社区科上美工业园门口被人捅伤了,我就赶紧赶过去,周围有很多人,不一会儿救护车就将公司的员工梁某1、缪某1送去医院了,我就报警了。4、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12日下午17时许我出来找工作,到了同富裕社区旭竟昌工业园门口我看到有招工启事就走过去看,看了大概20分钟左右发现旁边有个男的跟我搭讪说话,让我去他的那个厂工作,我没有搭理他就走开了准备回家。在回家的路上我发现那个男的一直尾随我五六步远,我很害怕,就往我男朋友的厂方向走,到了新福工业园门口旁边的绿化带后,我打电话给我男朋友李某1并告诉他有人尾随我。过了10分钟我男朋友就自己一个人出来,他让我不要挂电话看那个男是不是真的尾随我,然后我就走了五十米左右的样子,结果那个男的真的跟着我,然后我男朋友就走过去对他说了几句话,具体说什么我不知道,之后我男朋友让我坐电动车先回家,后面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到了18时40分许,我男朋友打电话给我说他同事受伤去医院了。我不认识尾随我的男子,他体型较胖,头上方正中间扎了一个小辫子,穿一件红色的上衣,深蓝色牛仔裤,穿着一双布鞋,左手戴着一块表。证人苏某辨认出尾随自己的被告人曹明林;对视频截图中的被告人曹明林做了指认。5、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我接到我女朋友苏某的电话说有人跟着她,我到了工业区门口就看到我女朋友在前面走的时候有个男子(身材有点胖,下称“胖子”)也一直跟在我女朋友身后走,我用电话叫我女朋友不要动的时候,那个胖子也站在她身后。我觉得那个胖子很奇怪,于是我就打电话叫我朋友梁某1出来,梁某1出来的时候还带着我的工友缪某1、柯某、何某1。然后我向我女朋友走过去,其他人跟在我身后。我走上前去推了胖子的肩膀,问他为什么跟着我女朋友,胖子说我精神病,说他没有跟着我女朋友。这时候我让我女朋友先回去,接着胖子说我打了他有内伤,并说要报警,掏出手机来,我就问胖子到底要不要报警,要报我可以帮他报。胖子就不说话,把自己的手机收起来,接着又说了一大堆话,但我也不知道他在说什么。后来我就在路边捡起一根竹杆,我对胖子说你再说我就打你了,我想吓唬他,胖子就不说话了。当时我们都要去上班,我就把竹杆扔一边了,然后就对梁某1说回去了,我就往厂门口的方向走了,我大概走了几步,突然听到后面有人叫“刀”,我就扭头回来看,看到梁某1和缪某1身上在流血,而胖子手上拿着一个东西(当时没有看清楚,有点像刀),缪某1捂着胸口和梁某1向我这边跑来,之后我们就一起跑了。我们跑了大概十几米,缪某1就倒在地上,他的胸口还在流血,梁某1背部也在流血,我就赶快拿手机打120,过了一会儿车没来,后来何某1就拦了一辆车,之后我们去了福永医院,后来缪某1没抢救过来死掉了。胖子年龄大概30-40岁,身高约165cm,头发前面绑着小辫子翘起来的,上身穿着红色T恤,下身穿着短牛仔裤。证人李某1辨认出被告人曹明林;对打斗中其使用的竹竿的照片、视频截图中其本人及同事的照片、被害人缪某1的照片做了指认。6、证人何某1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我们吃完饭准备回公司,李某1接了个电话就往工业区门口走。我和柯某、梁某1、缪某1往厂里走,快走到厂门口时,梁某1走在后面接了个电话说了几句,然后喊我们说到工业区门口去,但没说什么事,我们其余三个就跟着他。走到工业区门口时我看到李某1跟旁边一名男子在说话,具体说什么我也没听清楚,就看到李某1用手推了那名男子一下。等到我们走近了,听到李某1对那名男子说为什么跟踪他女朋友之类的话,我还问李某1的女朋友怎么回事,李某1的女朋友说那名男子跟踪她。李某1从地上捡起一根竹杆吓唬那名男子,说他要是再跟踪他女朋友就打他,对方男子就说被打了要报警,还拿起电话又放下了。我和梁某1、缪某1、柯某都在旁边看,都没有动手打他。后来李某1看到没什么事了就跟大家说回去了,我和柯某、李某1三个人走在前面,缪某1和梁某1走在后面。没走几步就听到后面有人喊“刀”,我回头看到那名男子拿着一把刀朝缪某1和梁某1挥来挥去,但我没看清楚缪某1和梁某1有没有被捅到,就看到梁某1和缪某1用手在挡,然后两个人往工业区门口跑了几步就倒下了,那名男子就朝对面方向跑掉了。后来李某1就送缪某1和梁某1去医院了。证人何某1辨认出被告人曹明林;对打斗中李某1使用的竹竿的照片、视频截图中其本人及同事的照片、被害人缪某1的照片做了指认。7、证人柯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12日晚上18时多,我跟李某1、梁某1、何某1、缪某1在食堂一起吃晚饭,李某1接了他女朋友的电话就一个人走了。然后我们在回厂的路上,梁某1接了一个电话后问我们要不要一起出去,我们就跟着他一起出去。快到新福工业园门口时,我就看到李某1一个人在工业园路边招手,梁某1跟缪某1就跑过去汇合,我和何某1落在后面20来米远,等我们追上李某1他们时,他们三个已经站在一个蹲在地上的圆脸男子(下称“圆脸男”)旁边了。李某1当时推了一下那个“圆脸男”,“圆脸男”说李某1把他打伤了,他要报警,李某1说我也报警,报警就一起报。我问李某1的女朋友怎么回事,她说那个“圆脸男”跟着她转了好久。然后李某1不知道从哪里找了一根木棍出来,说:“我们都没有打你,怎么说我们打得你很严重。”但李某1拿着棍子也没有动手,我当时隔着两三米远在旁边看着,没有再注意他们说什么。后来听李某1说回去了,我就跟着何某1走在前面,李某1他们走在后面。我突然就听到不知道谁说“他有刀”,我回头一看,就看到“圆脸男”拿了一把刀朝着我们追来,我就跑,跑着跑着我就看到缪某1躺在地上,梁某1也蹲在地上,那个“圆脸男”就往美佳盛超市方向跑了。这时李某1按着缪某1的胸口,我才看到缪某1胸口有血,梁某1说他被捅了后面,叫我过去帮他按着伤口,接着李某1说打110和120,梁某1打电话给我们主管,后来也有人开车过来,缪某1跟梁某1都被送去医院了。证人柯某辨认出被告人曹明林;对打斗中李某1使用的竹竿的照片、视频截图中其本人及同事的照片、被害人缪某1的照片做了指认。8、被害人梁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12日18时许,我和同事柯某、何某1、缪某1刚吃完饭往公司走回去加班的时候,李某1给我打电话叫我出去下,没有说明原因,我接完电话后问柯某、何某1、缪某1要不要一起出去,他们几个就跟我一起出去了。我们到了工业园门口看见李某1叫我们快点跟他走,过去以后我就看见李某1和一名坐在绿化带旁边的男子在争吵,听到李某1说那个男的一直跟着他的女朋友。李某1后来用手推了那名男子的胳膊一下,那名男子就骂李某1神经病,然后站起来报警,李某1对那男子说,你报警啊,要不要我帮你报,并随手在旁边绿化带捡了一根大约七八十厘米的竹竿,接下来他们又在那吵,吵了什么我不太清楚。接着李某1叫我们说回去上班了,当我们准备走的时候那名男子又走过来,我以为他是要过来打我们,就想动手推那名男子,被他用手挡了,没有推到他的身体,当时我就大声跟那名男子说“记住我”,随后他就攻击我。我以为他是用拳头打我,当我听到旁边有人说有刀的时候我就感觉被打的地方很痛,我就跑开几步后蹲在地上,我回头看到缪某1也在旁边蹲下了。李某1跑过来扶着缪某1,柯某过来帮我按着伤口,大概过了十几分钟,不知谁叫了一辆车,送我和缪某1去了福永医院。我的背部左后侧肩胛骨被那名男子用刀刺伤,缝了三针,现在伤势无大碍。缪某1当时是站在我旁边的,缪某1看到那名男子打我时就想过来帮我,后来缪某1怎么受伤的我就不清楚了。被害人梁某1辨认出被告人曹明林;对打斗中李某1使用的竹竿的照片、视频截图中其本人及同事的照片、被害人缪某1的照片做了指认。9、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宝安刑警大队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福永街道重庆路192号大门东侧人行道。重庆路192号大门前人行道上有编号为0066111112的公安视频摄像头,在该摄像头东侧14米处的人行道上有擦蹭血迹,标记为血迹5,血迹5东侧7米处人行道上有滴落血迹,标记为血迹4,血迹4东侧24米处人行道有滴落血迹,标记为血迹3,血迹3东侧11米处人行道上有滴落血迹,标记为血迹2,血迹2东侧2米处有滴落血迹标记为血迹1,在血迹2西北侧11米处的草丛中发现一根竹棍;竹棍长78厘米,直径4厘米。现场未见其它异常。10、深圳市公安局塘尾派出所出具的扣押和提取笔录,证实从被告人曹明林处提取到作案时所用的弹簧刀一把、身份证一张、作案时所穿的T恤上衣一件,从证人孙某处提取诺基亚手机一部、现场提取竹棍一根。11、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公(深宝)鉴字[2016]4920号鉴定书,证实:现场地面血迹,死者左右手指甲擦拭物与被害人缪某1血样STR分型一致,同一认定几率大于99.99%。12、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公(深宝)鉴字[2016]5025号鉴定书,证实:(1)弹簧刀刀刃擦拭子上检出混合STR分型包含公(深宝)鉴字[2016]4920号鉴定书中被害人缪某1血样STR分型等位基因。(2)深红色T恤后领部提取瘢痕,深红色T恤下沿提取瘢痕未检出STR分型和人血痕。13、急救出车单,证实:2016年7月12日18时32分出车。备注内容为凤塘大道塞车,医院联系自送。14、被害人缪某1抢救记录,证实:2016年7月12日19时,被害人缪某1被送入深圳市宝安区福永人民医院,经过56分钟抢救,因抢救无效于19点56分宣告临床死亡。15、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深)公(宝)鉴(病)字[2016]534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缪某1左胸壁创口致右心房贯通创,胸腔大量积血,结合双眼睑球结膜,口唇粘膜苍白等特征分析符合大出血死亡。结论为,被害人缪某1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锐器作用致心脏破裂,大出血死亡。16、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公(深宝)鉴字[2016]5074号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梁某1左肩胛外见2.0cm缝合创,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17、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公(深宝)鉴字[2016]4999号鉴定书,证实:被告人曹明林未检见损伤。18、情况说明四份,证实:(1)深圳市公安局塘尾派出所在案发现场周边没有发现监控摄像头能看到案发现场;(2)通过110接处警记录核实,2016年7月12日18时27分15秒被告人曹明林用号码为131××××9282的手机拨打110报警;(3)深圳市公安局塘尾派出所民警查询被告人曹明林的真实身份证号码为,从其身上查获的是假身份证;(4)深圳市公安局塘尾派出所民警依法调取2016年7月12日18时27分15秒被告人曹明林用号码为131××××9282的手机拨打110报警时的通话录音。19、视听资料光盘8张,证实:(1)被告人曹明林尾随证人苏某及逃离现场的情况;(2)被告人曹明林报警电话录音;(3)被告人曹明林指认现场的情况;(4)被告人曹明林的讯问情况。20、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华发工业园的一名保安,我认出录像中那名男子就是在凯利仕电子有限公司上班的男子,我不知道他叫什么,他平时上班都是一个人,基本没有与人来往,我到派出所后又看了一次监控,一眼就认出了那名男子。证人王某辨认出被告人曹明林;对视频截图中的被告人曹明林做了指认。21、证人谢某1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曹明林于2015年7月29日入职,当时是我帮他办的手续,所以我对他还有印象,他平时总喜欢跟公司女同事搭讪,所以我对他印象比较深。他在公司生产部门,平时不与人来往,下班也没有和谁跟他走一起,别人也不太喜欢搭理他。我们公司生产部的员工介绍一个人来公司上班,如上班满三个月介绍人将会得到300元奖金。证人谢某1辨认出被告人曹明林。2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五点半下班后,我回到我住的旅馆260房间,睡了大概一个小时起来冲凉后,我就到我住的走廊上拿我晒干的衣服,发现我的上衣厂服不见了。是一件紫色短袖,衣领和袖子边都是黄色边的厂服,衣服左胸口有白色的“兴源伟业”四个字。证人黄某辨认出被告人曹明林逃跑时所穿的衣服与其被盗的厂服一模一样。2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我在中集天达工业园中集空港饭堂做饭,2016年7月12日18时30分下班回宿舍的路上,我在重庆路与福园一路交叉口往福园二路方向100米左右的人行道上捡到一部诺基亚手机。证人张某辨认出其捡到的手机照片。24、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12日晚上我老公张某捡到一部手机并放在房间充电,后被派出所的民警提取。证人孙某辨认出其老公张某捡到的手机照片。25、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我负责案发路段清扫工作,案发次日才听人讲该路段有人被打死了,现场未看到血迹及砖头、木棍等。26、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仙迪工业园的一名门卫,2016年7月12日18时许我正好值班,听到对面有人喊打架,我跟着跑过去看了,看到有一个人左胸口被人用刀捅伤躺在地上,另一人帮他按着伤口,旁边还有一个受伤男子蹲坐在地上。27、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我儿子缪某1在深圳工作,后民警通知我说他被人用刀捅死了。证人邓某对被害人缪某1的照片做了指认。28、被告人曹明林的供述:2016年7月12日17时30分许,我从华发工业园凯利仕有限公司下班出来后看到一个穿着黑色裙子身材姣好的年轻女子,我就上前去问她是否找工作,问她要不要去我上班的公司工作,她回答不去就走开了。我一路尾随她到科上美工业园门口附近,她停下来打电话,没过多久,就有六名男子走了过来,其中一名较瘦上前问我说:“你为什么一直跟着那个黑裙女子?”我就说我过来这边找工作的,这个瘦的男子就打了我两拳,我就被打倒在人行路边上的绿化景观树上,然后我站起来就拿着我的手机打110报警。110打通后问我在哪里被打,伤得重不重,我当时说打在我左胳膊上了,然后双方都在原地等警察来处理。大概隔了几十秒钟的样子,最先打我的那名男子用嘲笑我的语气对我说:“要不要我帮你打110?”这时警察还没来,六名男子就分头在旁边的树丛或绿化带捡水泥块之类的东西,第一个打我两拳的男子捡了一根碗口粗长约八十公分的木棒,他们几个一起冲过来打我,打到我的头顶、眼睛,还有我的身上,另外一名比较瘦的男子就冲我说:“看清我是谁,以后记住我。”之后他们还要打我,我一边后退,一边就从我的右边裤袋里面抽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进行防卫,我用弹簧刀朝对方乱刺,我印象中刺伤了两个人(其中一个比较胖,另外一个比较瘦),这时,被刺的人喊有刀,然后他们五个就往科上美工业园方向跑了,我就往他们的反方向跑。我跑到重庆路拐角的一个小旅馆二楼,我拿走别人挂着的工衣换上,把当时穿的衣服丢在垃圾桶。回家后顺便洗了个澡,在附近找了家理发店剪了头发,而后我随便在附近工业园找了一个楼顶睡了一晚,第二天去南山区的网吧上网找工作,查到横岗那边年龄大比较好找工作就到了横岗,直到自己被抓。我当时以为对方伤得不重,怕对方找更多的人来报复我,所以就迅速离开了现场,我当时把对方当成黑社会,对方认识警察,我就认为报警也没用,所以也没报警。被告人曹明林辨认出殴打其的男子缪某1、李某1、梁某1;其丢掉的手机;其刺死人的弹簧刀。对视频截图照片其本人及其尾随的女子、弹簧刀照片、作案时穿的红色衣服照片、假身份证照片、诺基亚手机照片、案发后偷走的厂服照片做了指认;对案发地点做了指认。29、户籍证明、户口本复印件、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6)深南法刑初字第226号、679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曹明林、被害人缪某1的基本身份情况,及被告人曹明林曾因犯强奸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2年3月20日刑满释放。30、被告人曹明林入职资料及工资发放的银行卡账号。31、被害人缪某1入职履历表。32、手机通话清单,证实:号码为136××××1703(被告人曹明林)的开户信息及2016年7月10日至7月18日的通话记录;号码为188××××7839(李某1)、号码为188××××7464(苏某)的开户信息及2016年7月10日至7月13日的通话记录。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案发现场没有监控录像,认定事实的情节主要靠当事人的口供,双方供述有较大差异;一审未明确案件引发的过错责任。被告人曹明林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一审量刑偏重。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明林无视国家法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被害人一死一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关于辩护人所提曹明林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的意见,根据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本案因曹明林尾随苏某而引发,在与被害人方发生争执后,持刀捅伤对方二人,且伤人后即逃跑,逃跑途中还更换了衣物和剪了头发,逃避抓捕,这与其称是因防卫刺伤对方的情形明显不符,辩护人所提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曹明林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刑初700号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曹明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东茹审 判 员 刘 潜审 判 员 毕凯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赵雪琴书 记 员 陈 健邱紫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