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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初2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朱金连与袁子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连,袁子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2054号原告:朱金连,女,195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阳、王毅贞,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子飞(曾用名袁紫飞),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苏州新区狮山路86号。负责人:江丽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158号。负责人:钱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金连与被告袁子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金连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金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连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88元,由原告朱金连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方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