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2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赤峰巨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1,赤峰巨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2358号原告:杨某,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李某1,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赤峰巨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克什克腾旗经棚河西庆宁寺南侧。法定代表人:李某2,该公司经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赤峰巨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原告杨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王艳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