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5民初2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赤峰巨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1,赤峰巨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2358号原告:杨某,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李某1,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赤峰巨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克什克腾旗经棚河西庆宁寺南侧。法定代表人:李某2,该公司经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赤峰巨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原告杨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王艳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