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3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金东与乾安县安字镇辞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东,乾安县安字镇辞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628号申请执行人刘金东,乾安县人。被执行人乾安县安字镇辞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学东,村主任。申请执行人刘金龙与被执行人乾安县安字镇辞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永 民审 判 员 王清���助理审判员 孙 得 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