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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3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毛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陈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23民初399号原告:毛某,女,汉族,个体户,住富川瑶族自治县。被告:陈某,男,汉族,农民,住富川瑶族自治县。原告毛某与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毛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以已与被告陈某自行协商处理好本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毛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81元,减半收取计6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毛某负担。审判员  胡维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亚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