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浙XX章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XX章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426号申请执行人:浙XX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华路1360号。法定代表人:王爱燕,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渠坝乡双桥。法定代表人:孟灵魁,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浙XX章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纳溪支行的存款54856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宗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雅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