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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永刚与赵钟洪、宋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刚,赵钟洪,宋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767号原告:李永刚,男,1973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成林,河南天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钟洪,男,1986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宋芳芳,女,1985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李永刚与被告赵钟洪、宋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原告李永刚负担。审 判 长  王学增代理审判员  王俊芳人民陪审员  黄庆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元小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