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苏振云与周秀英、周秀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振云,周秀英,周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639号申请执行人苏振云,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周秀英,女,汉族,人。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周秀琴,女,汉族,人。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立案执行苏振云申请周秀英、周秀琴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02民初559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秀英周秀琴应支付申请人苏振云案款14648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14元,执行费2097元。现因被执行人周秀英周秀琴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内0602执6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瑞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雅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