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钟耕林、钟海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耕林,钟海滨,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执240号申请执行人:钟耕林,男,195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钟海滨,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淄区。被执行人:李丽,女,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周村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仲裁委员会(2017)淄仲裁字第27号裁决书,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向被执行人钟海滨、李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海滨、李丽在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钟海滨、李丽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三、将稷下路173号院内1号楼1单元5层东户房产(产权证号:淄博市房权证临淄区字第××号)过户到申请执行人钟耕林名下。四、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魏玉赅审判员 徐庆来审判员 李爱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