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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执字第00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龚鸿滨、吴素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龚鸿滨,吴素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润执字第0090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住所地镇江市电力路18号3幢。负责人李云霞,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丁红枫,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龚鸿滨,男,汉族,1982年8月生,,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吴素金,女,汉族,1982年10月生,,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被执行人龚鸿滨、吴素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同意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润商初字第00334号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牟宗洋审判员  汪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