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与谭冠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谭冠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02民初62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5号。负责人:马然,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上乘,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冠民,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诉被告谭冠民关于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9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周 龙人民陪审员 郎彬彬人民陪审员 梁明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岑 高书 记 员 邹 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