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执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李正元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李正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1543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郭守敬南路。法定代表人金德凯,系该分行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正元,男,汉族,1987年6月29日出生,住所地沙河市,联系方式。依据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1768号民事调解书,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申请执行李正元偿还信用卡欠款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致使该案全部未履行。本院已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503执15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耀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