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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7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管小红、高凌等与吕泳洁、刘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小红,高凌,高源,吕泳洁,刘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7580号原告:管小红,女,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无业。原告:高凌,女,199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欣伟,甘肃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源,女,200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学生。法定代理人:管小红,女,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系原告高源之母。被告:吕泳洁,女,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住甘州。被告:刘倩,女,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住甘州。原告管小红、高凌、高源与被告吕泳洁、刘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小红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欣伟、被告吕泳洁、刘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管小红、高凌、高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吕泳洁立即偿付借款30万元,并承担利息6.6万元,合计36.6万元;2、要求被告刘倩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11日,被告吕泳洁与高应才(原告管小红之夫、原告高凌、高原之父)签订借款保证合同一份,由被告吕泳洁向高应才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即2014年8月11至2014年11月10日,并约定若逾期,从逾期之日起每月承担实欠款金额3%的利息,直至本息还清为止,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被告刘倩在借款保证合同中签字确认,约定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限为2年。还款期满后,被告吕泳洁偿还20万元,下剩借款拒不偿还。2014年10月中旬,债权人高应才因病去世,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遂提起诉讼。被告吕泳洁辩称,原告所诉向高应才借款50万元属实,但其已经还款22万元,现只欠原告借款本金28万元,对于利息,只愿意承担2万元,本息合计30万元。被告刘倩辩称,原告所诉被告吕泳洁向高应才借款并由其担保属实,但是该借款应该由被告吕泳洁偿还,其再不承担任何责任,也再不签任何字。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债权人高应才(已死亡)系原告管小红之夫,系原告高凌、高源之父。2014年8月11日,债权人高应才与被告签订借款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吕泳洁向高应才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即2014年8月11日至2014年11月10日,逾期不还则承担本金20%的违约金,并每月承担借款金额3%的利息直至本息还清为止;该借款由被告刘倩及吴多旺、张虎平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时被告吕泳洁向高应才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刘倩及吴多旺、张虎平作为保证人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捺印。后被告吕泳洁先后六次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管小红偿还22万元,剩余借款28万元至今未还,遂引起原告诉讼。为证明各自主张,原告提交借条一张、借款合同一份转账凭证三张,被告提交转账凭证六张,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吕泳洁与原告之间的借款行为,有原告向被告出具的借条、借款保证合同为据,应当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吕泳洁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及时偿还原告借款。但被告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未予还款的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清偿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吕泳洁辩称其已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2万元,并提交相印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也予以认可,故该辩解理由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吕泳洁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万元。被告刘倩自愿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并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二年,现原告诉讼时保证人担保责任仍在保证期间,故被告刘倩对该借款仍应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刘倩辩称借款应有被告偿还,自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主张的利息66000元,因双方在借款保证合同中约定逾期不还则承担本金20%的违约金,并每月承担借款金额3%的利息直至本息还清为止,现原告以年利率24%计算11个月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支付逾期利息,但被告当庭表示自愿承担利息2万元,原告在庭审中亦同意,故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支持2万元。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吕泳洁偿还借款及承担利息的主张,并同时要求被告刘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本院均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泳洁偿还原告管小红、高凌、高源借款28万元,并承担利息2万元,合计3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刘倩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刘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吕泳洁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90元,由被告吕泳洁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案件受理费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进荣审 判 员  任怀德人民陪审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李 萍书 记 员  刘睿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