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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执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建成、门殿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成,门殿静,河北沧圣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河北凯泽丰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菏泽民生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5执954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成,男,1961年12月21日出生,地址。被执行人:门殿静,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地址。被执行人:河北沧圣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地址:盐山县205国道边务段。法定代表人:门鲁学。被执行人:河北凯泽丰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地址:盐山县蒲洼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门殿静。第三人:菏泽民生热力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冀0925民初120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凯泽丰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在第三人菏泽民生热力有限公司的货款1150万元整,现因申请双方及第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建成申请解除对该货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凯泽丰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在第三人菏泽民生热力有限公司货款1150万元整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君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