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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12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信桥线缆有限公司与阜新矿业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内蒙古白音华海州露天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桥线缆有限公司,阜新矿业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内蒙古白音华海州露天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1284号之一原告:信桥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苏家庄乡浩固村。法定代表人:程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来兴,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阜新矿业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矿工大街22号。法定代表人:李俊峥,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内蒙古白音华海州露天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法定代表人:孙洪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信桥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阜新矿业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内蒙古白音华海州露天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信桥线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桥线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91元,由原告信桥线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朝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健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