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3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江苏智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欣阳桩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智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宿迁市欣阳桩业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3265号原告:江苏智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金陵名府南门西侧20幢底商合116083。法定代表人:江国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江,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市欣阳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皂河镇要武村村委会院内。法定代表人:娄兴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灯林,江苏以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智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市欣阳桩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智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智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智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计87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00元,由原告江苏智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 颖人民陪审员 冯凯英人民陪审员 丁 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音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