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沧州晟丰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十堰创凯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晟丰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十堰创凯铸造有限公司,十堰焱凯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312号申请人:沧州晟丰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130921000026679。法定代表人:吴洪河,。被申请人:十堰创凯铸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790564272K。法定代表人:姚乃乾。被申请人:十堰焱凯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MA488QL503。法定代表人:姚书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晟丰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创凯铸造有限公司、十堰焱凯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沧州晟丰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47866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晟丰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十堰创凯铸造有限公司、十堰焱凯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7866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白西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梁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