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4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王井玉与陈正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井玉,陈正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4776号原告:王井玉,男,汉族,1982年1月2日出生,住宿州市。被告:陈正龙,男,汉族,1961年5月31日出生,住宿州市。原告王井玉诉被告陈正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井玉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井玉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胡 平人民陪审员 王启玲人民陪审员 王艳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尤倩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