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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鲁丕凤与毕节金河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丕凤,毕节金河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164号申请执行人:鲁丕凤,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毕节金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头步桥,组织机构代码:95283402-X。法定代表人刘淑芳,系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毕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毕市劳人仲案字(2015)第125号仲裁裁决书,受理鲁丕凤申请执行毕节金河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6年9月7日,本院作出(2016)黔0502执5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毕节金河化工有限公司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桥23幢1至2层仓库房屋(建筑面积1644.39平方米,房权证号:×××××××),现拟对该房屋评估、拍卖。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房屋处置期间,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处置结束后本院即恢复案件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执1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徐永仁审判员 周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甘建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