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22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与龙翔梓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龙翔梓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2民初23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住所地:万载县康乐街道宝塔东路190号。组织机构代码:913609228612080572。负责人:肖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辉,该支行风险管理部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永平,该支行三农办客户经理。被告:龙翔梓,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下称原告)与被告龙翔梓(下称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无法直接送达,应采用公告送达方式,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3月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委托代理人钟永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翔梓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龙翔梓偿还我行信用卡本金1742.73元和相应贷款利息331.78元及滞纳金191.2元(利息算至2017年2月20日,剩余利息计算至还清为止);2、由被告龙翔梓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产生的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借款人龙翔梓于2016年5月20日向我行申请金穗信用卡,金额8000元。由于借款人龙翔梓没有按约定偿还我行信用卡本息,至2017年2月20日结欠逾期5期,现已构成违约。目前尚欠信用卡本金1742.73元、利息331.78元及滞纳金191.2元(利息算至2017年2月20日),合计金额2265.71元.为避免国家信贷资金受到损失,特向你院提起诉讼。龙翔梓未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20日,被告经与原告协商,向原告申请金穗贷记卡,当日,被告签署申领文件,该文件载明:本人已阅读和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可通过银行网站下载或网点查阅)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全部内容,并自愿遵守章程、领用合约的规定,对本人个人基本信息和信用情况进行核查和披露。不论批准与否,本人均同意贵行保留此申请表及所附证明文件。被告在主卡申领人处签名,落款时间是2016年5月20日。经原告审核,2016年5月20日原告同意向被告发卡,授信额度为8000元。被告领卡后,进行了刷卡消费,由于被告未按章程和合约全面履行还款义务,至2017年2月22日尚欠贷记卡本金1742.73元、利息为331.78元、滞纳金191.20元,合计人民币2265.71元。经原告催收未果,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申请资料复印件、贷记卡审查审批表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原告方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经本院核查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申请贷记卡,经原告审查批准领卡后,双方形成了以《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为主要内容的信用卡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发放贷记卡后,被告已实际刷卡消费,但被告未按上述章程及合约规定全面偿还贷记卡本金及利息,为此,被告已构成信用卡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本金1742.73元和相应贷款利息331.78元及滞纳金191.2元(利息算至2017年2月22日,剩余利息计算至还清为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龙翔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信用卡本金1742.73元和相应贷款利息331.78元及滞纳金191.2元(利息算至2017年2月22日,剩余利息计算至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龙翔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义务人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审 判 员  孙启荣代理审判员  龙火星人民陪审员  辛卫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汪 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