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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宋兆印、谷志英等与孙明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兆印,谷志英,孙明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644号原告:宋兆印,男,1965年10月出生,住夏津县。原告:谷志英,女,1963年12月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孙明宝,男,1980年5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原告宋兆印、谷志英与被告孙明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孙明宝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羁押在景县看守所,景县人民法院尚未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无法确定,特申请本案中止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綦伟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