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宋兆印、谷志英等与孙明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兆印,谷志英,孙明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644号原告:宋兆印,男,1965年10月出生,住夏津县。原告:谷志英,女,1963年12月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孙明宝,男,1980年5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原告宋兆印、谷志英与被告孙明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孙明宝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羁押在景县看守所,景县人民法院尚未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无法确定,特申请本案中止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綦伟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