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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郭雅斯、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雅斯,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景曦,佛山市养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5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雅斯,女,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岩,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川。原审被告:黄景曦,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审被告:佛山市养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卢樱韵。上诉人郭雅斯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景曦、佛山市养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273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郭雅斯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本案案涉借款、担保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的规定,本案应依据案涉借款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合同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合同贷款人为本案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可以认定是合同双方协议选择由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本案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协议选择管辖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秀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