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民初2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苏在清与泸州市斗帝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在清,泸州市斗帝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泸州市斗帝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大山坪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2313号原告:苏在清,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泸州市斗帝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大北街61号楼2层786号。法定代表人:袁昌琼。被告:泸州市斗帝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大山坪店,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30号。负责人:曾旭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在清与被告泸州市斗帝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泸州市斗帝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大山坪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以被告主体需进一步查证、核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在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苏在清负担。审判员 蒋零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雨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