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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岑苑杏与宜宾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苑杏,宜宾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135号申请执行人:岑苑杏,女,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蝶山区。委托代理人:梁登俊,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宜宾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迎宾路祥和花园(2-4幢2层3号),组织机构代码74226381-1。法定代表人:金泉。本院在执行岑苑杏与宜宾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春琼审 判 员  官正强代理审判员  刘显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