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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2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张冬梅与于海峰、焦丽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冬梅,于海峰,焦丽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2执202号申请执行人张冬梅,女,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兰西县。被执行人于海峰,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西县。被执行人焦丽敏,女,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西县。本院在执行张冬梅与于海峰、焦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超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文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