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2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张冬梅与于海峰、焦丽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冬梅,于海峰,焦丽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2执202号申请执行人张冬梅,女,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兰西县。被执行人于海峰,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西县。被执行人焦丽敏,女,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西县。本院在执行张冬梅与于海峰、焦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超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文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