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某骗取贷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381刑初231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北票市。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19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6)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骗取贷款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玉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北票市人民检察院二次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分别各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08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承包经营北票和尚沟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井煤矿。2007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多次以自己或他人名义,虚构建大棚、养牛等贷款用途先后在北票市黑城子信用社、北票市宝国老信用社骗取贷款195.30万元,用于其三井煤矿的经营和技术改造。现被告人张某已用现金偿还该贷款本金143.02万元,剩余本金52.28万元以张某及其父母的房产办理了抵押及担保贷款50万元,用于偿还原欠52.28万元的贷款本金47万元,利息3万元,同时用现金偿还利息15.26万元。其余5.28万元用被告人张某妻子名下的社保卡工资作为还款保障,并保证在一个月内还清。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武某等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骗取贷款195.30万元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已归还贷款143.02万元,尚未归还的52.28万元已用其及父母的房产做抵押,用其妻子的社保卡工资做保障,故对被告人张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有悔罪表现,对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佟凤云人民陪审员 郑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东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威 微信公众号“”